一年前,安住在303省道边上的赞皇县见守村村民甄某家突然被一辆拖挂车撞破墙头,因此引发了一起两方之间的官司。一年后的今天,甄某拿到了一份判决书,要求她赔偿车主12万元损失。
记者见到了这份由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。这,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原来,在去年12月10日早上,一辆拖挂车正在省道行驶,到甄某家门口处,挂车牵引突然折断,撞到甄家墙头上。挂车损坏,墙头被撞破。“飞来”的挂车引起了一场官司。
挂车的车主将甄某告了,车主说,事情发生后,甄某扣押了他的挂车和车上的煤,从而造成他每日350元的营运损失。
甄某在法庭上辩称,“我没有扣车,挂车车主根本没有核发的营运资格,所谓的日350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。”
经过双方激烈辩争,这起案件又经历了一审、二审,发还重审,日前,赞皇县法院再次作出判决,法院认定甄某当初以事故赔偿不清,不让对方把挂车拖走,并将挂车和挂车上的煤一起扣押。法院认定,甄某的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该返还原告的车和煤,并赔偿日350元的营运损失。对于甄某家墙的损失,法院认为,由于甄某没有提起反诉,需要另案处理。
到此,“飞来”的挂车撞破家门的甄某,不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,反而要向车主赔上12万元。
发稿时,记者了解到,对于这个判决,甄某表示不服,已经提起上诉。在上诉理由中,他们一方面认为:肇事方始终没有提供具有合法营运资格的有力证据,他们提出,不具备道路运输营运资格的车辆,非法预期利益就不应受到保护。另外,他们又提出疑问:“判决写明赔偿预期利润自事发的2004年12月18日起,可是,又查明,肇事方于2005年3月25日将肇事车辆主车、挂车报停、停交养路费。主车未被‘扣留’,为何报停?既然主车都报停,即便是挂车未被‘扣留’,挂车被谁牵引行使?又当如何产生预期利润?”
目前,此案正在上诉期间。